
賣屋須擔保瑕疵 合約註「現況交屋」難規避
資料來源: 蘋果日報
【潘姿羽╱台北報導】民眾購屋最怕遇到「金玉其外,敗絮其中」的房屋。專家指出,《民法》規範賣方有「瑕疵擔保」責任,可避免買方購入後,發現房屋有瑕疵,影響房屋本身價值卻求償無門的情形。且契約即便註明「現況交屋」,屋主也不能以此規避瑕疵擔保責任。
契約以雙方協議內容為主,但許多民眾不清楚法律條文和效力,交易時常吃虧。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提醒,即便契約未載明,買方仍有權利主張瑕疵擔保。白宗益建議,契約應避免使用「現況交屋」這類模糊字眼,否則買賣雙方對「現況」的認知易有落差,且「現況交屋」不能作為賣方免除責任的特約條款。
白宗益解釋,《民法》規定買賣標的物移轉後,應保持同等價值,若有瑕疵使物品價值減損,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。因此簽約時,就算屋主註明「現況交屋」,對買方來說,簽約後因發現瑕疵而房屋價值減損,賣方還是得負瑕疵擔保責任。

